目录

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荣誉证书的授予 第九章     附则

说明

一、可可西里生态保护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制订此章程。

二、此章程旨在为可可西里生态保护协会制订文字章程,应包括此章程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行文可在以后理事会大会上作适当的调整。

三、此章程旨在为替换协会2019年6月之前部章程使用,之前部章程在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及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后作废。

四、行业协会制订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五、行业协会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经核准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可可西里野生动植物保护公益事业,让心态与生态内外平衡的环保知识与理念广泛的深入人心,规范本协会各项工作及活动,维护本协会及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协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可可西里生态保护协会,本协会英文正式译名为COCO XILI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WCA。

第三条 本协会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青海省玉树州民政局正式审批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机关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青海省玉树州结古镇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本协会宗旨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最高目标,坚持和谐生态、健康心态,实现生态与心态内外平衡,进入良性循环及可持续发展。将“生命有情”和“心灵关怀”传播给全世界。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可可西里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围绕“生命有情”“心灵关怀”文化传播、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科普绿色发展的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评定和咨询、培训、论坛交流等服务;

(三)结合玉树州整体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推动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周边环境等地域转型升级,推动心灵关怀、生态、绿色、环保等绿色产品和技术应用推广;

(四)围绕协会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发展,促进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协助政府制定相关生态、环保、产业政策,协调社会资源,提升成员群体竞争力;

(五)协助协会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心灵关怀、产品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回收体系建设、产品鉴别及各种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协助成员单位参与城市节能环保逆向物流体系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促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技术及逆向物流网络建设,以及相关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和发展;

(七)协调体系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关系,与其他行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八)协助政府对生态文明、绿色环保领域的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诉求,提出促进生态、绿色发展各个领域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服务;

(九)发挥协会平台资源优势,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绿色、环保等相关项目;搭建成员单位之间共享信息、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及考察,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协助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搭建心灵关怀、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成员单位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相关工作,实现绿色转型升级。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自然人会员(简称“个人会员”)、法人会员及其他组织会员(简称“机构会员”)组成,成为本协会会员,需向本协会提交会员申请,符合条件者,准予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资格

1.个人会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实名注册。

2.法人会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设立,并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会员应当向本会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其参加本会活动的代表。

(二)自愿加入、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活动,坚决遵守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遵纪守法,有独立承担会员责任及履行会员义务的能力。

(四)正直、善良,愿意为公益事业奉献爱心,能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积极响应本会互助及慈善号召。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下属部门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或会员机构标识。

本协会接收会员应主要面向以下四大类人群:

关注者:包括社会各届热心于可可西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大生态环保理念的有识之士、爱心志愿者,积极参与配合协会各种事务的落地执行。

研究者:包括动植物种群研究保护、医疗卫生、抢险救援、安全保障、慈善公益等从业人员、在校学生、学术刊物、专业媒体人士。可与协会就野生动植物保护、可可西里生态环境研究课题、实施项目等,发起资金、物品、人力、专业人才、传播渠道等的联动互助。并有责任和义务在群内向所有群员发布和传播相关专业知识图文分享,就相关问题的咨询、请教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协会提供成果展示需求时热心分享。

守护者:由“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编和编外职业人士(包括在岗和已经离岗人士)组成。 积极就大众关心、关注的巡山故事、野生动植物生存现状、当地生态环境变化、需社会紧急支援的突发事项等相关信息以图片或文字,通过电脑、手机等方式在群内及官方互联网平台进行通报分享。

联络者:由生活在可可西里和青藏高原及当地长期居住、旅居者组成。应积极向大众和会员、群员发布分享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社会民生、自然风景、人文风俗、交通路况、经济发展、环境生态等图文信息;并就相关问题的资讯、请教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协会需要在野生动植物物、公益事项、抢险救灾、科研课题、会员访问等事项本地义工支持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的会员及相关活动信息,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建议和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及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自发自愿的前提下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活动任务;

(三)根据需要自愿为本会提供义务服务;

(四)积极参加会员大会;

(五)针对协会公共事务,积极向协会成员提供建议;

(六)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及会员形象;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会的管理制度或伤害协会的利益行为,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下属部门可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相关会员管理规定,报会长通过后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不得利用本会的名义或会员身份从事谋取个人私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规定并且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当取消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从会员中产生,由各个省级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推荐会员代表人选,并经会长批准、任命后当选。

第十九条 对关心、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为本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秘书处建议并提交会长批准后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本协会应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及数据库科学化正规化管理,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有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产生及管理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选举和罢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的,不列入)、监事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八)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审议和表决会长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九)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协会的解散、清算、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协会形式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3月召开一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视情况召开,召开临时大会需提前15日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或半数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三分之二人数以上会员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会员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普通事项的决定和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二)、(四)、(十)项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受会长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没有限期。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任命,可连选连任,没有限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受会长领导和管理。常务理事数为奇数,总数最多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总数超过50个的,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5名、副理事长(省级副会长)不超过3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协会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常务副理事长另需达到向协会有长期的相应的巨大贡献另至少捐款十万元人民币;

(八)副理事长另需达到向协会有长期的相应的巨大贡献另至少捐款五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批准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的秘书长不受限,不列入)由会长任命,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常务理事长,任期不限,会长(除第一任会长外)换届时由理事会提出人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选举产生。因情况特殊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理事长推荐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后续如监事人数需要增加到3名以上的,应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有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应当将会员大会决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公布。会议记录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协会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会员和代理人人数;

(四)对每一项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会员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本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有协会党建专员1名,总法律顾问1名,会员单位(市级)不限数量,会员不限数量,志愿者不限数量;

其中,法人会员单位(市级)应达到向协会有长期相应的贡献及至少捐款1万元人民币,自然人会员应向协会有长期相应的贡献及至少捐款5000元人民币,志愿者加入不需要捐款,但要有相应的贡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或其他自然人、企业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协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协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协会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会的宗旨无法完成;

(二)连续二年未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完善相关手续:

(一)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注销前会员大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协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荣誉证书的授予

第六十条 本协会授予下列会员和单位荣誉证书及牌匾

(一)常务副理事长

(二)副理事长

授予《可可西里生态保护协会XXX省副会长单位证书及牌匾》

(三)总法律顾问

授予《可可西里生态保护协会总法律顾问单位证书及牌匾》

(四)法人会员单位(市级)

授予《可可西里生态保护协会XXX市会员单位证书及牌匾》

(五)自然人会员(市级)

授予《可可西里生态保护协会会员证书及会员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另行制定细则。